第一节 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又称产地证,它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而提供的、由公证机构或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书面证明文件。
原产地证具有法律效力,是核定关税的依据、确定采用何种非关税措施的依据、国家进行贸易统计和制定政策的依据。原产地证的主要作用在于证明货物的原产国,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的有效凭证,它还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从而根据国别的不同实行差别关税、分配和控制进口配额或者其他进口管制政策,进口国对不同出口国实行不同贸易政策的凭证。
原产地证书一般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而提供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下属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签发,也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简称商会或贸促会)出具。
一、原产地证明书的种类
原产地证书按用途,可分为四种:
(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根据普惠制给惠国的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由普惠制受惠国授权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它是使受惠国的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减免进口关税优惠待遇的凭证。
(2)一般原产地证书,是各国根据各自的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是进口国海关对进口货物实施征税、进行贸易统计、实施数量限制等管理措施的重要证明文件。在我国,是证明中国出口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货物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的证明文件。
(3)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订有区域性贸易协定的经济集团内的国家享受互惠的、减免关税的凭证。如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英联邦特惠税产地证、北美自由贸易区产地证等。
(4)专用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是国际组织或国家根据政治和贸易措施的需要,针对某一特殊行业的特定产品规定的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上所列的商品均属某一特殊行业的某项特定产品,这些产品符合特定的原产地证规则。签证依据为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双方协议规定。如输往欧盟蘑菇罐头的「输欧盟农产品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命名证书(「托考伊葡萄酒原产地名称证书」「皇帝牌葡萄酒真实性证书」「奶酪品质证书」「烟草真实性证书」「金珀利进程正国际证书」「手工制品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标记证书」)等。
本书主要详述常用的一般原产地证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缮制内容和要求。
二、一般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C/O)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证明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即证明有关出口货物是在中国天然获得的产品或是在中国经过了主要及最后的制造加工工序的产品,且该制造加工工序使所用的主要原材料的外形、性质、形态或用途产生了实质性的改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中的中国原产产品判定标准,是进口国海关判定对该进口商品使用何种税率的依据。原产地证是确定出口产品原产地和进口国衡定关税的重要依据,也是出口结汇的必备单据之一。该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也是通关、结关、进行贸易统计的重要证明文件。
(一)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和签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可根据需要申领办理原产地证。
申请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经济贸易经营权证明文件及证明物符合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的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签证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申请单位的印章和申领人员的姓名在申请单位注册时应进行登记。证书申领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持有申领员证。
(1)申请签证:申请单位应至少在货物出运前 3 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证,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① 一般原产地申请书一份。
② 缮制正确、清楚并经申请单位人员手签和加盖公章的一般原产地证一式四份。
③ 出口商的商业发票一份。
④ 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还需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2)申请签发「后发证书」:原产地证一般应在货物出运前签发,但如属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申请签证,签发机构可酌情办理「后发证书」。在货物装运后申请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签证机构提交解释迟交申请的证明文件和货运单据或报关单,经签证机构审核后签发「后发证书」,并在证书第五栏加注英文「ISSUED RETROSPECTIVELY」印章。证书第十一栏和第十二栏应为实际申请日期和签发日期。
(3)申请签发「重发证书」:如已签发的证书遗失或损毁,从签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单位必须向签证机构书面申明理由和提供依据,申请重发,同时退回原已签发的证书正本,如不能及时退回证书,须提供单位证明,经签证机构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签证机构在证书第五栏加注英文「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 DATE -WHICH IS CANCELLED。」证书第十一栏和第十二栏的日期应为重发证书的实际申请日期和签发日期。
(4)申请签发「更改证书」:如果申请人要求更改或补充已签发证书的内容,应填写更改申请书,申明更改理由和提供依据,退回原签发证书,签证机构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签发新证。
(5)凡进口商要求我官方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凡进口商要求我民间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贸促会申请办理;未明确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贸促会申请办理。
(6)如货物在中国进行的制造工序不足,未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可以申领「加工装配证明书」;经中国转口的外国货物,不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可以申领「转口证明书」。申领这两种证书的申报手续和所需单据与一般原产地证相同。
(二)一般原产地证的内容及缮制
一般原产地证书(参考图 5-1,背景材料为第二章信用证范本二)的填制方法如下:
中国原产地证明书的缮制共有 12 栏(不包括右上角证书名称和证书号码栏)。首先应在证书右上角填上证书编号。
1.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EXPORTER(FULL NAME AND ADDRESS)]
出口商名称是指出口申报方名称,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此栏必须填写,不得留空。公司名称一定要写全称。地址要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码。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 VIA,然后再填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2.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别 [CONSIGNEE(FULL NAME, ADDRESS, COUNTRY)]
此栏一般应填明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一般是开证申请人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不知道最终收货人是谁,或者由于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所以为了方便业务往来的需要,此栏可填上 TO ORDER 或 TO WHOM IT MAY CONCERN(致有关人)。
3.运输方式及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此栏应填明装货港、到货港及运输方式,如需转运也应注明转运地。
4.目的港(DESTINATION PORT)
填货物最终运抵港,注意不要填中间商国家的名称。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地国别一致。
5.签证机构使用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
出口申报单位应将此栏留空。签证机构根据需要加注内容。例如:后发证书、证书更改、证书丢失、重新补发、声明 ××× 号证书作废等情况。
6.唛头及包装号码(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此栏按照发票或提单上所列唛头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或包件号码。货物如系散装或无唛头,则应填「N/M」。如唛头多,此栏填不下,可填写在第 7、8、9、10 栏空白处。如还填不下;则可另加附页,并在第 6 栏中填上「见附件」(SEE ATTACHMENT),打上原证号,附件页用纸应小于证书尺寸,裁减整齐后贴在证书背面中间,由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手签,加盖骑缝章。唛头如系复杂图案或几何图形,也可复印下来贴在背面。
7.商品说明、包件数量及种类(DESCRIPTION OF GOOD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商品名称应填具体名称,不得用概括性词语表达,要同发票、提单上品名相一致。包件数量及种类要求填明多少包、桶、袋等,并在包装数量的阿拉伯数字后用括号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如货物系散装,填写的商品名称后要加注「散装」(IN BULK),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外商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结束符号下方的空白处。
8.HS 编码(H. S. CODE)
此栏应按照商品在《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 CODING SYSTEM)中的四位数编码填写,应与报关单中的商品编码一致。
9.毛重或其他数量(QUANTITY OR WEIGHT)
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写,如「只」「件」「匹」「双」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 W.」。
10.发票号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
此栏不得留空,必须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与实际出口日期相同。为避免关于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 JAN.、FEB.、MAR.等表示。发票内容必须与证书所列内容和货物完全相符。
11.出口商申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申请单位的手签人员应在此栏签字,加盖中英文对照的印章,并填上申报地点、时间。该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一般与发票日期相同),同时不能迟于第 12 栏签证机关的日期。
12.签证机构证明(CERTIFICATION)
填签署地点、日期及授权签证人手签、商检机构印章。此栏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 10 栏)与申报日期(第 11 栏)但不迟于提单日期,手签人的字迹必须清楚。手签与签证章在证面上位置不得重合。
一般原产地证书范本如图 5-1 所示。
图 5-1 一般原产地证书范本
中国原产地证明书一律用打字机缮制,正面要保持清洁、整齐。缮制证书一般使用英文,如信用证有特殊要求,必须使用其他文种的,也可接受。
三、普惠制原产地证书(GENERALISED SYSTEM OF PREFERENCE CERTIFICATE OF ORIGIN)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受惠国政府有关机构就本国出口商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而签发的用以证明其原产地资格的证明文件。其中最经常使用的类型为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 A,其全称为《普惠制产地证明(申报与证明联合)格式 A》,亦称 FORM A 证书,简称格式 A,是所有给惠国都接受的证明书格式,适用于一切有资格享受普惠制待遇的产品。在我国,FORM A 证书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签发。
(一)普惠制及其原则、目标和作用
普惠制是普遍优惠制的简称,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初级产品)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至今,世界上有 40 个普惠制给惠国,它们是:欧盟 28 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挪威、瑞士、新西兰、列支敦士登、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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